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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那某某涉嫌非法持枪罪被金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那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64********,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乡**村**组** 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5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那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金阳县公安局在缉抢治暴专项行动中,经排查核实, 2017年9月12日凌晨4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那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依法搜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那某某家中搜出一把折叠式疑似长气枪,一把疑似长枪和一把疑似短枪。后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疑似枪支JC1系制式民用气枪,认定为枪支,具有致杀力;送检疑似枪支JC2能够发射国产56式7.62mm军用子弹,认定为枪支,具有致杀力;送检疑似枪支JC3能够发射国产64式7.62mm军用子弹,认定为枪支,具有致杀力。被告人那某某供述,二十多年前,被告人那某某在云南巧家县一个公司里面花470元买了一把折叠式长枪,准备用来打鸟耍; 2016年3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被告人那某某在布拖县地洛电站附近从吉某某手中用1400元买了一把装“八一式”子弹的长枪,搭了两颗子弹,用12000元买了一把装“64”式子弹的短枪,也搭了两颗子弹,准备用这两把枪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保障自己家人的人身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枪支(照片呈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那某某对枪支的指认照片、枪支去向证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对被告人那某某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痕迹)[2017]269号”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对被告人那某某审讯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明知是枪支而擅自持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牛阿比   
 赤木子洗
2017年11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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