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黎平县人秘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8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黎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请被害人陈某某作担保,到黎平县高屯镇搞坝“日升”木材加工厂柜子板车间,找老板周某乙的妻子赵某某赊购了价值人民币55540元的五件规格杉木板,并于2015年9月26日叫车来拉走。周某甲将木材卖掉,得货款后,没有支付给赵某某夫妇,而更换电话号码,逃回四川省老家,最后是担保人李某某支付赵某某夫妇人民币55540元。2017年6月18日,周某甲在四川省宣汉县高速公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提到货物后,没有支付货款就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敬东   
2017年11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