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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30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2017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4日晚上,令某甲、陈某某、娄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梦幻时空KTV喝酒。被害人何某甲与杨某某、何某乙等人也在该KTV内喝酒。当日22时许,令某甲发现杨某某用不爽的眼神看了他,遂邀约人员前来帮忙打架。后李某某(另案处理)受梁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前来帮令某甲打架,并将杨某某从梦幻时空KTV中拉至门口处进行殴打。被害人何某甲发现后赶至梦幻时空门口处给杨某某帮忙。马某某、令某乙(本院已作不起诉处理)受梁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吴某某、令某丙(本院已作不起诉处理)受令某甲邀约到梦幻时空前去帮忙打架,并对杨某某、何某甲进行拳打脚踢,后被保安人员制止。令某甲、娄某某等人离开梦幻时空至附近的新大街建设银行处时,何某甲追赶令某甲等人并在路边烧烤摊旁发生互殴。在令某甲的指挥下,马某某持空醋瓶、令某乙持扫帚、被告人王某某(受令某甲邀约)持拳对何某甲进行殴打。其中,娄某某持刀将何某甲杀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桐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系锐器致右肺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同案人员令某甲、马某某、令某乙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受人邀约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传龙   
2017年11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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