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住柏乡县**乡**村**号,柏乡县**牛肉板面门店经营者。2016年7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1日被柏乡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柏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所经营的“**牛肉板面”门店内,使用“**”牌50Kg装“高级精制盐”调制凉菜,并卖于路人。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刘某某所用盐的碘含量为阴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柏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振华
2016年8月1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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