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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冉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由巫溪县公安局决定并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底,被告人冉某某伙同谌某某、黄某某、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经营位于重庆市巫溪县赵家坝国土小区8单元2-2思乡庭茶楼,招揽他人打100元赌注的“老巫麻”进行赌博,并每三小时抽取每桌300元的“茶钱”获利。该赌场经营至2016年3月,共计非法获利30余万元。
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冉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谌某某、黄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冉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万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雪芬   
检察官助理:向其权   
2017年10月3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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