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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三峡中心医院平湖医院护理,出生地甘肃民勤县,户籍所在甘肃省民勤县,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6-1。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4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之妻吴某某在万州区王牌路259号小区内因停车位的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后被邻居劝开。当晚20时许,孟某某回家获知情况后,在楼下挑衅李某某,引起李某某及其丈夫周某某到楼下理论,双方发生口角,李某某与吴某某、孟某某与周某某相互抓打。孟某某一脚踢中李某某右腿,致其倒地,造成右侧耻骨下支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7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疾病诊断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钟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万州区公安局万州公鉴(临床)[2017]0256号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  兵  
2017年11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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