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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秦某某涉嫌盗窃罪被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94********,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30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楠竹街,拉开停放在路边的白色大众轿车的车门,将车内白色华为青春版P8手机和外币盗走,后经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00元。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6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盗手机照片,电信营业厅查询材料、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被宣告缓刑以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清   
2017年3月1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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