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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敲诈勒索于2017年4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害人宋某某骚扰其女朋友秦某甲为由,在重庆市万州区和平广场城市之星楼下,以言语恐吓方式向宋某某勒索3000元钱。因宋某某身上没有钱,在借不到钱的情况下,李某某就对宋某某拳头击打,并拿出水果刀进行威胁,将宋某某的手机扣押,要求宋某某于2017年4月16日前给钱后返还手机。4月13日,李某某将敲诈来的手机以抵押形式抵押给位于高笋塘新世纪右边巷一收售二手手机的摊位,换得人民币1600元,予以挥霍。经鉴定,李某某敲诈来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298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16日被抓获 ,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害人宋某某的手机已追回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接受手机购买发票证据清单、扣押手机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秦某甲、秦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施行威胁、要挟,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其在缓刑期间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德清   
2017年6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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