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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郑某某涉嫌重婚罪被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4月20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4月20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与本案被害人袁某某于在1994年2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后在巫溪县原龙台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三子女,即袁某甲、袁某乙和袁某丙。被告人张某某与本案被害人饶某某于2004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子女,即张某甲、张某乙和张某丙。2014年8月始,郑某某、张某某在双方均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居住至今。在郑某某和张某某共同生活的近两年时间里,双方同吃、同住、共劳作并承担袁某乙、袁某丙的学习生活费用及家庭生活开支。
2016年4月19日郑某某、张某某均自行到巫溪县公安局尖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相关书证;
2.证人袁某乙、袁某丙、庹某某、詹某某、郑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均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童益楷      
2017年3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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