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宋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仁寿县人,住重庆市北碚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结合前罪被判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村**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村**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结合前罪被判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邱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桥永辉超市内,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将该超市潘婷洗发水4瓶装入其携带的蓝色手提袋内盗走。
2.2017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上述超市内,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采取同样方式将该超市潘婷洗发水2瓶、力士沐浴露2瓶盗走。尔后,张某某将上述两次盗得物品中的5瓶潘婷洗发水销赃获款人民币150元,剩余被盗物品放于其家中。张某某将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3.2017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来到上述超市内,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将该超市滋源洗发水2瓶装入其携带的黑色双肩包中盗走。尔后,宋某某将所盗物品销赃获款人民币50元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4.2017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来到上述超市内,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采取上述方式将该超市飞鹤牧场牌奶粉2罐盗走。尔后,宋某某将被盗物品销赃至左某某处,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5.2017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与张某某来到上述超市,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由张某某望风,宋某某进入超市内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将该超市红蜻蜓牌食用油4桶盗走。尔后,二人将所盗物品销赃获款人民币2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6.2017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云泉路重百二店超市内,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采取同样方式将该超市梅林牌红烧肘子罐头2罐、多力橄榄油1瓶、贝蒂斯橄榄油1听盗走。尔后,宋某某将所盗物品销赃至左某某处,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7.2017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张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佳坊怡臣超市内,由张某某望风,宋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将该超市宜宾麻油6瓶盗走。尔后,二人将所盗物品销赃获款人民币120元,并将其中的1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民警盘查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后归案。民警从张某某住处查获潘婷洗发水1瓶、力士沐浴露2瓶,从左某某处查获梅林牌红烧肘子罐头2罐、多力橄榄油1瓶、贝蒂斯橄榄油1听、飞鹤牧场牌奶粉1罐。
经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橄榄油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489.48元。
公安民警已经查获的被盗物品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被盗物品、作案工具等物证;
2.被告人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均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盗窃他人财物,且多次盗窃,盗窃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均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接受民警盘查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均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均系聋哑人,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涛   
2017年9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