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城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城口县人,住城口县**街道**路**号**幢**。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3月11日被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4年1月17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24日由城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7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在城口县县城实施四次盗窃,盗得现金共计1348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29日12时许,刘某某来到城口县复兴街道阳光水岸3号楼,看见3号楼底楼的楼梯间门开着,经观察该楼梯间内一厨房内无人,刘某某进入该厨房,将被害人邓某某挂在墙上的一黑色皮包内的600元现金盗走。
2、2016年5月1日至2日的一天夜里,刘某某准备到殡仪馆去打锣鼓,途径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56号“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时,刘某某通过门市的侧门来到二楼被害人王某某的办公室,将办公室一铁皮柜里的纸盒内500元现金盗走。
3、2016年11月9日17时许,刘某某路过城口县葛城街道三桥头一包子店时,见店内无人就进入包子店,将包子店内屋的一铁盒子里的200元现金盗走。
4、2017年6月23日19时许,刘某某路过城口县葛城街道三桥头一包子店时,见店内无人就进入包子店,将包子店内屋桌子上的48元现金盗走。
2017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将其抓获。
案发后,刘某某父亲为其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张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3.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某某有前科。
4.收条、复兴派出所证明证实刘某某父亲已为其全部退赃。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退赔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刘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中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淑平   
检察官助理:周绍万   
2017年9月1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