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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任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铜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9日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其租用的位于铜梁区**街道办事处**号门市,容留王某某、谢某某、朱某某、雷某某等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卖淫所得每次150元,任某某从中抽取50元,期间,任某某获利700余元。2017年4月9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容留卖淫女谢某某、王某某分别与杨某某、姚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任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荣杰   
检察官助理:杨清泉   
2017年5月1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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