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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被告人父亲表示要上诉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2-21

“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月18日,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宣告后,受害人黄洋的父亲坐在旁听席前排陷入短暂沉默。此时,坐在后排的黄洋的母亲已经泪流满面、放声大哭。黄洋的父母随后表示,听到判决很欣慰,儿子可以瞑目了。而林森浩的父亲则在离开法庭时表示,“一定会上诉”、“心里很乱,需要静一静”。

刑事传唤供述投毒事实

今天,身着绿色军大衣的林森浩戴着手铐出庭。当判决宣读完后,他就被法警带走,没人知道他是否听到旁听席上传来的黄洋母亲的哭声。

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黄洋身体出现不适,当晚被送至该校附属中山医院就诊。入院后,黄洋病情加重,先后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医院组织了多次全市专家会诊,未发现病因。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天17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宿舍421室,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4月1日上午,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了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

经鉴定,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特征。

值得一提的是,4月11日,林森浩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上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逐步供述投毒事实。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庭审辩称没有杀人故意

据了解,林森浩与黄洋于2010年9月进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攻读相关医学硕士专业,并于2011年8月起共同住宿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那么,在一般人在看来似乎有着兄弟情谊般的舍友为何“相煎太急”呢?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洋不和,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2012年年底,林森浩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报考博士研究生,黄洋则继续报考了博士研究生。2013年3月中旬,复旦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揭晓,黄洋名列前茅。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洋。

2013年11月27日,上海市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林森浩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

在法庭公开审理时,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放毒物二甲基亚硝胺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说及投毒缘起,林森浩表示,黄洋曾戏称欲在即将到来的愚人节“整人”,他便产生整黄洋的念头,并由此实施投毒行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

但根据林森浩的表述,他曾用二甲基亚硝胺做动物研究,且基于相关实验撰写并发表过学术论文。林森浩承认,黄洋饮用被投毒水的全程,他并未制止,且在黄洋就医接受治疗期间,亦未讲出真相。言及原因,林森浩说,黄洋喝下的被投毒的水并不多,且实验中被注射了二甲基亚硝胺的大鼠并未完全死亡,也让他以为黄洋能够“熬过去”。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林森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林森浩依法从轻处罚。

延长审限一审判处死刑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林森浩涉嫌故意杀人案延长审限3个月。其间,上海市二中院认真审查了相关物证、司法鉴定、尸检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

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上海市二中院认为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最终,上海市二中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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