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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决书

  • OpenLaw
  • 2018-02-24


〔2010〕巴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土家族,文盲,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大土坪村X组X号。

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9年8月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谭利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被告人向某某将私藏的罂粟籽种植在自家屋后的一块田里,2009年4月20日巴东县公安局溪丘湾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后依法铲除,经现场清点被告人向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原植物共计1010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张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继宏

审判员张先树

审判员向兵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贾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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