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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区律师辩护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决书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许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XX年3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XX年5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XX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XX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种植罂粟的情况下,将从他人处获得的罂粟种子播种在万州区XX组的菜地里,准备等其成苗后食用。XX年3月27日,政府工作人员在禁毒排查时发现种植的罂粟,遂将其铲除并扣押送检,经清点,种植的罂粟幼苗为2063株。
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植株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指认及赃物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证人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清点记录、检材提取笔录、封存笔录、西大司鉴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6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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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与其有关的文件有《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本条第二款是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刑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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