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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山县律师辩护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决书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吴某甲,女。
2020年5月XX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XX月,被告人吴某甲的丈夫何某1外出回家时交给被告人吴某甲一个鸦片果实,被告人吴某甲听说鸦片叶子泡水能预防猪生病,于是将鸦片果实切开,取出鸦片种子种植在自家田里。
2020年4月XX日,巫山县安监办工作人员发现了被告人种植的鸦片,遂报警,之后,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吴某甲抓获,并对其所种植的鸦片进行了铲除并统计。
经统计为,被告人吴某甲所种植的鸦片共计1170株。
经四川省XX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甲种植的植物为罂粟,又名鸦片、大烟或罂子粟,隶属罂粟科罂粟属,为毒品原植物。
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预缴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证人王某1、何某1等人的证言,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扣押提取笔录,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缴款凭证及本案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17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了罚金,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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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与其有关的文件有《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本条第二款是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刑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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