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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从严打击严重走私犯罪

我国立法机关对走私犯罪的刑法规定进行了多次修正,其中,《刑法修正案(七)》以走私珍贵植物、珍贵植物制品罪的刑法规定为基础,增设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重要调整,删去了具体数额标准,同时增加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处罚规定。这些增设和调整后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亟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刑法修订后部分走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对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问题予以统一规范。

  “司法解释对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走私犯罪,有效遏制走私犯罪的蔓延势头、充分维护国家正常进出口秩序将发挥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走私仿真枪不再以数额定罪量刑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走私解释(一))规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第5条明确,此类行为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裴显鼎解释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仿真枪、管制刀具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并非普通货物、物品。仿真枪、管制刀具属于非涉税货物、物品,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数额犯,以偷逃一定数额的应缴税款为定罪条件,实践中不得已往往只好参照玩具或是厨具来核定仿真枪、管制刀具的偷逃税额。《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的行为理当一并纳入该罪处理。

  司法解释还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应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走私的仿真枪虽经鉴定为枪支并构成犯罪,但不是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走私,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考虑到实践中查获的仿真枪多是刚达到枪支鉴定标准,行为人走私仿真枪多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并非是出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走私,对其处理应与其他走私枪支的行为有所区别。”裴显鼎说。

  单位走私按自然人标准提高至2倍

  裴显鼎介绍说,走私解释(一)根据当时的经济社会状况规定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自然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随着公司准入门槛的不断降低,小微企业的大量涌现以及单位走私犯罪数量的急剧攀升,实践中反映,该比例规定明显偏高,与当前单位走私犯罪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惩治走私犯罪的实际效果。司法解释第24条将之下调为自然人犯罪标准的2倍。

  裴显鼎解释说,随着公司设立门槛的不断降低,单位走私犯罪数量的急剧攀升,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更趋紧密,在预留出行政处罚必要空间的基础上,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自然人犯罪不宜拉开过大。按照2倍标准把握,司法解释实际上将《走私解释(一)》原确定的25万元、75万元、250万元3个量刑档次起点数额调整为2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两相比较,入罪门槛基本相当但不同量刑档次的数额标准明显拉大,既可以避免案件总体数量的大起大落,同时也为均衡量刑预留出了更大的裁量空间。

  走私普通货物起刑点大幅上提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具体数额规定,将该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留给司法解释来解决。

  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50万元、250万元分别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额,较之于修正前刑法确定的5万元、15万元、50万元的数额标准,司法解释作了较大幅度的上提。

  走私犯罪有无未遂以及未遂的认定标准,实践中长期存在意见分歧。司法解释第23条区分情形对走私犯罪的既未遂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这3种实施走私犯罪中情形,明确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其中,规定不论何种形式的走私,凡是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一概以犯罪既遂处理,主要是考虑到,走私犯罪因海关监管现场查获而案发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将成功逃避海关监管作为既未遂的界定标准,绝大多数走私犯罪都将按未遂处理,既不利于对于走私犯罪的有效惩治,也与立法初衷不符。”裴显鼎解释说。

  为留作纪念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从宽处罚

  司法解释第9条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3个量刑档次数额标准分别调整为,2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100万元以上。

  “珍贵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较高,走私少量珍贵动物制品其价值即可能超过20万元,按走私解释(一)规定,多数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均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处刑罚,实践中普遍反映量刑过重。为切实解决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重刑积聚严重的问题,司法解释大幅拉开了不同量刑档次的数额级差,以此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刑罚裁量空间,确保罪刑相适应。”裴显鼎说。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从宽处理。随着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不断扩大,出入境人员的数量急剧增加,一些境外务工、旅游人员出于留作个人纪念的目的,将在境外购买的少量珍贵动物制品非法携带入境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于此种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需要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要求,在处理上与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行为有所区别。司法解释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裴显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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