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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慧,女,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大学本科,住江苏省盐城市。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3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XX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6月XX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王某慧与吴某凯(另案处理)商定,从吴某凯处购买走私货物贩卖谋利。
2017年7月到2018年1月,王某慧采取微信告知吴某凯需要购买的走私货物信息,通过支付宝支付货款的方式向吴某凯购买走私货物。
吴某凯将货物走私入境后以邮递方式交付给王某慧,由王某慧贩卖谋利。
经检验,王某慧贩卖走私入境应税货物共计23件,包括高档手表、项链等。
经关税部门对涉案货物审定、归类和计核:王某慧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96321.81元。
2018年3月XX日,被告人王某慧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王某慧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举示了手表、戒指等物证的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慧的供述与辩解,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检验报告、搜查笔录等证据。
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慧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96321.81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王某慧有坦白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慧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王某慧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缴纳罚金,并补缴应缴税款,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王某慧到案及其身份情况。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证明:2018年3月3日,重庆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对王某慧位于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进行搜查,并扣押相关物品。
除从王某慧处扣押的2部手机外,其余物品已发还。
3.手机支付宝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7月XX日至2018年1月XX日,王某慧通过支付宝频繁支付浪琴、欧米茄手表等货物的款项。
4.业务明细表证明:“某某”接单的浪琴手表、欧米茄表等销售情况。
5.检验报告证明:检验机构对从王某慧处扣押的2部Iphone手机、1个U盘进行电子检查的情况。
6.税款计核书证明:经核定,王某慧偷漏关税66956.7元、消费税114490.76元、增值税114874.35元。
7.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吴某凯将代购王某慧推荐给唐某,王某慧微信昵称叫XX,唐某微信昵称叫某某某八小助理。
王某慧主要是向唐某购买手表、少量的饰品等。
每次交易时,王某慧会先给唐某手表型号或者照片,让唐某报价。
讨价还价后,王某慧会把售价或一部分定金通过支付宝转给吴某凯,然后唐某他们向意大利商店下订单,当货物到商店后,唐某他们去商店付款,王某慧会要“购买视频”,证明是在意大利商店购买的正品,如款项未结清需要在收到视频后结清。
结账后用快递把货品发到香港,走私到深圳后按王某慧所给地址邮寄过去。
王某慧知道向唐某购买的表是走私入境的。
唐某每次给王某慧货物是分开报价的,一部分是货物本身的售价,另外要加上清关费。
清关费包括意大利快递的费用、走货的费用、国内快递费用。
走货就是通过水客走私入境和货车夹藏方式,没有向海关进行申报。
如在聊天记录里,王某慧提到巴黎的清关费低,嫌唐某他们清关慢,经常会问清关完没有,催快点清关,要货物在意大利商店的结账视频。
王某慧也会跟踪货物情况,知道货物是先寄到香港,清关到深圳后邮寄给她。
8.被告人王某慧的供述证明:王某慧微信昵称叫“XX2月XX日解封”。
2017年,王某慧发现朋友圈有许多代购,其也开始进行代购业务,货源主要是其他代购发给自己的,客户是亲戚朋友,一开始王某慧不加钱转卖,后客户多了,王某慧就让代购降一点,在成本基础上加价30、50元卖给客户。
后来王某慧在微信群认识一个微信昵称“某八”叫吴某凯的劳力士国内代理,得知他可以从欧洲买到有折扣的手表,于是王某慧就从他那里拿货销售。
微信昵称某某某八小助理Cc的人是吴某凯的助理,叫唐某,王某慧进货主要是与其联系。
王某慧知道购买的手表是走私入境的。
每次王某慧需要手表,会发张图片问吴某凯以及唐盈价格,他们就会按照欧洲官网的价格给王某慧折扣,再按照汇率加上清关费报给王某慧。
王某慧把总价加一点报给其朋友。
王某慧知道货物都是通过水客和人肉入境的,没有向海关缴税。
王某慧买的价格由欧洲货物的折扣价加清关费组成。
清关费是意大利到中国付给水客的费用,这些货物都没有向海关进行申报。
王某慧在聊天记录中向唐盈提及人肉走货,是指通过水客或者朋友从境外携带货物入境,没有向海关申报,也不用向海关缴纳税款。
王某慧共向吴某凯、唐盈购买了20块左右的手表,钱是通过支付宝转的,都备注过,金额50万元左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慧违反海关监管法规,与他人合谋,共同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愿意补缴部分税款,本院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认为对王某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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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偷逃应缴税额之多少承担刑事责任: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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