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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3364.78元。卢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卢某某,男。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2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骆某某、魏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2)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13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香港上水受“林生”(情况不详,另案处理)的雇请,偷运货物入境。
 
当日,卢某某驾驶粤ZC7××港小车从皇岗口岸旅检小车通道入境时被海关现场查验,发现卢某某在该车内藏有未向海关申报的NTHGABALlavie果汁(945ML/瓶)24瓶,HEINEKEN啤酒(330ml/罐)48罐,润滑油2桶以及DUNLOP汽车新胎1条。
 
经鉴定,上述货物、物品涉嫌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364.78元。
 
经查,被告人卢某某还先后于2011年5月26日、2011年8月26日因走私被行政处罚:2011年5月26日卢某某受“林生”雇请,绑藏14台旧手机从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给予行政处罚;2011年8月26日卢某某受“林生”雇请,绑藏16台旧手机从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给予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查获经过,证实7月9日被告人卢某某在罗湖口岸被抓获。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涉案物品及车辆的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等资料,证实被告人卢某某于2011年5月26日从罗湖口岸绑藏14台旧手机入境,偷逃税额476元,当天被行政处罚并送达;其于2011年8月26日从罗湖口岸绑藏16台旧手机入境,偷逃税额544元,当天被行政处罚并送达。
 
5、被告人卢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承认自己曾经因帮人带货过关被两次行政处罚,具体情况与书面证明情况一致,此次系案发当天从香港帮公司送货到深圳,因想挣点外快,到香港上水找到派货的“林生”拿货,装在其驾驶的粤ZC7××港小车里,带工费是100元港币,随后在通过时被查获。
 
前面两次走私都是在上水“林生”处拿货。
 
还供称:5月5日到××国际有限公司工作,同月13日辞职。
 
现在打散工。
 
走私的事是个人的行为,与公司无关。
 
6、深关计税字(12—05)04831号《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证实涉案果汁、啤酒、润滑油、汽车轮胎等物品涉嫌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3364.78元。
 
7、2012年5月13日检查(查验)记录表、进出境客运车辆及所载货物、物品查验记录表,证实:海关工作人员在皇岗口岸旅检小车道查验发现被告人卢某某驾驶的粤ZC7××港车装载有未经申报的润滑油、啤酒等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本案为共同犯罪,是“林生”与被告人卢某某共同走私,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卢某某及家属主动提出愿意补缴偷逃税款。
 
三、卢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
 
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经过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12年11月8日止)。
 
二、查获的走私货物予以没收,由海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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