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方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方某某,男。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2012年1月18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2)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深圳市新××有限公司总经理汪某某到香港世××有限公司找到曹某某(已判刑),要求进口一台表格印刷机。
经双方协商,于2002年1月30日签订了购销协议。
协议商定由香港世××有限公司提供德国马天尼电脑表格机一台给深圳市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八十万元,由香港世××有限公司负责该设备的拆装、运输、报关、安装、调试、保养及售后服务,并负责将手续给报关公司。
曹某某在没有提供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方某某,由方某某再找到廖某某(已判刑),要求廖某某提供免税进口机器设备的相关手续,方某某答应事成之后付给廖某某三万元人民币。
2001年11月,廖某某通过深圳市宝安区××纸品厂报关员刘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蒋某某(已判刑),要求其提供免税进口机器设备的相关手续。
蒋某某利用其作为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报关员的工作之便,擅自以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一台印刷机(罗兰双色印刷机,价值四万美元)免税进口的报关手续,并以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廖某某,廖某某再以三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卖给方某某。
同时,曹某某负责在香港采购德国产马天尼2200型平板表格印刷机。
2002年2月6日,方某某、曹某某利用向蒋某某、廖某某购买来的免税进口指标及报关单,从香港走私进口一台德国产马天尼2200型平版表格印刷机(报关单填报为西班牙产罗兰双色印刷机),并转运至深圳市八卦岭工业区,再倒卖给深圳市新××有限公司。
经深圳海关核定,涉案的走私货物偷逃税款为人民币439275元。
2011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方某某到南头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叶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委托检验鉴定结果报告、偷逃应缴税额计算结果证明单、刑事技术鉴定书。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392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某表示认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经过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39275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方某某在本案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