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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通过封建迷信手段,骗取1人民币200余万元

  • Alpha
  • 2023-05-19
案例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10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严某、利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XX〕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犯诈骗罪,于20XX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害人印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梅某及其辩护人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12月至20XX年9月,被告人梅某向被害人印某1谎称泰国的“大熊哥”可以帮助其转运,后假冒“大熊哥”与印某1微信联系,并通过为其买佛牌、搞去晦气仪式,假装在泰国寺庙烧蜡烛、点天灯、诵经祈福等封建迷信手段,骗取印某1人民币200余万元。
20XX年10月27日,被告人梅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印某1的陈述,证人印某2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欠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工作情况,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回执,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梅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11月3日起至2035年4月28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冻结在案的钱款,发还被害人印某1;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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