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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12月5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9日被羁押,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虚构有苹果手机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胡×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鼎好大厦A座2563柜台内通过网银向被告人黄某某汇款人民币170480元,并将上述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2015年2月9日,民警根据被害人报案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赃款未退赔。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指控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鼎好大厦A座2563柜台,虚构有苹果牌手机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胡×(女,41岁)通过网银向其所汇货款人民币170480元,后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经被害人报案,2015年2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未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胡×的陈述,证人莫×、唐×的证言,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取款照片,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四)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胡×人民币十七万零四百八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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