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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南区律师辩护 合同诈骗罪属于哪一类犯罪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余某甲。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甲以出售其前妻张某名下的小轿车为由,与被害人周某等人签订汽车转让(买卖)协议,骗取周某等人购车定金共计人民币207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在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二手车市场,被告人余某甲骗取被害人周某定金5000元。
2.在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人余某甲骗取被害人王某3000元。
被告人余某甲以购买新车为由,骗取王某继续支付购车定金3000元。
3.在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人余某甲骗取被害人吴某3000元。
在吴某的追索下,被告人余某甲向吴某退款2000元。
4.在重庆市壁山区,被告人余某甲骗取被害人祝某5000元。
之后被告人余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重庆公某某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退赔上述被害人共计20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合同诈骗的事实,是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汽车转让(买卖)协议、微信账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某、陈某、唐某、周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王某、吴某、祝某的陈述;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被告人余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余某甲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余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余某甲退赔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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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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