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阿九”),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本案于2012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钦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北检刑诉(2012)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以利某某之名向广西中通贸易有限公司购销钢材,货值49937元,约定销售后付货款。
广西中通贸易有限公司信以为真,将钢材赊销给被告人黄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将钢材卖出,获款后不付款给中通公司。
2、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以利某某之名向广西润信贸易有限公司购销钢材,货值88306元,约定销售后付货款。
广西润信贸易有限公司信以为真,将钢材赊销给被告人黄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将钢材卖出,获款后不付款给广西润信贸易有限公司。
3、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以利某某之名向广西道宏贸易有限公司购销钢材,货值311888元,约定销售后付货款。
广西道宏贸易有限公司信以为真,将钢材赊销给被告人黄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将钢材卖出,获款后不付款给广西道宏贸易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关闭通讯工具逃匿。
2012年7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宁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某诈骗3次,骗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0131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2010年4月1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0年4月1日被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查询存款通知书、欠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黄某申、黄某婷、林某、潘某雄的陈述;证人翁某萍、廖某邦、何某振、缪某成、刘某多、黄某武、利某某、利某河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他人名义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成立。
被告人黄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4月1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于当日被释放。
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其前罪缓刑的执行,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某宣告缓刑的执行,与本次判决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已扣除前次犯罪被羁押天数148天》。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人民币49937元给广西中通贸易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88306元给广西润信贸易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311888元给广西道宏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