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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艾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艾某林,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2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琛,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8〕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林及其辩护人黄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0日,湖北某公司将位于龙岗区的深圳某医院的电梯安装外墙补漏、广告设计等后期工程转包给湖北某公司。
 
湖北省某公司联系被告人艾某林负责电梯外墙补漏打胶施工。
 
2017年6月30日,艾某林带着死者吕某文(男,殁年30岁)赶到施工现场深圳市某医院准备作业。
 
为此艾某林、吕某文找到犯罪嫌疑人毛某财(另案处理)经营的中安消防器材店买施工工具安全绳、座板、自锁器并将工具照片给毛某财看,明确说明是外墙作业用的安全绳。
 
毛某财店内没有此类设备。
 
正好在场的毛某财的老乡同样经营消防器材的某消防店老板周某水有艾某林要买的工具。
 
毛某财便从周某水处拿了30米长的安全绳等工具给艾某林。
 
2017年7月1日,艾某林、吕某文准备施工时发现从毛某财处买的安全绳不够长便要求毛某财换成50米长的安全绳。
 
由于周某水店内也没有50米的安全绳,而毛某财为了不错过这单生意便又赶到某劳保用品店。
 
在未告知对方要买安全绳的情况下购买了一根50米长的普通绳子交给艾某林。
 
2017年7月1日下午14时30分许,艾某林在未确认绳子是否是安全绳的情况下就作业,结果死者吕某文坐在座板上被艾某林放到八楼时绳子突然断裂。
 
吕某文从八楼摔下,后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吕某文符合高坠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湖北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深圳市坪山区中安消防器材经营部违规将普通绳当作安全绳销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艾某林、毛某财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案发后,湖北某公司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105万,死者亲属放弃追究湖北某公司及其雇佣人员艾某林的一切责任。
 
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艾某林在湖北省红安县被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艾某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以深龙检量建〔2018〕158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艾某林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艾某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称事故发生并不是其故意,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其承认控罪。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被告人艾某林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3.被告人工作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艾某林表示谅解,同意不追究艾某林一切法律责任;4.希望法庭对艾某林从轻处罚并适用拘役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0日,湖北某公司将位于龙岗区的深圳某医院的电梯安装外墙补漏、广告设计等后期工程转包给湖北某公司。
 
湖北省某公司联系并雇佣被告人艾某林(没有高空作业的资质)负责电梯外墙补漏打胶施工。
 
2017年6月30日,艾某林带着死者吕某文(男,殁年30岁)赶到施工现场深圳市某医院准备作业。
 
为此艾某林、吕某文找到犯罪嫌疑人毛某财(另案处理)经营的中安消防器材店买施工工具安全绳、座板、自锁器并将工具照片给毛某财看明确说明是外墙作业用的安全绳。
 
毛某财店内没有此类设备。
 
正好在场的毛某财的老乡同样经营消防器材的某消防店老板周某水有艾某林要买的工具。
 
毛某财便从周某水处拿了30米长的安全绳等工具给艾某林。
 
2017年7月1日,艾某林、吕某文准备施工时发现从毛某财处买的安全绳不够长便要求毛某财换成50米长的安全绳。
 
由于周某水店内也没有50米的安全绳,而毛某财为了不错过这单生意便又赶到某劳保用品店。
 
在未告知对方要买安全绳的情况下购买了一根50米长的普通绳子交给艾某林。
 
2017年7月1日下午14时30分许,艾某林在未确认绳子是否是安全绳的情况下就作业,结果死者吕某文坐在座板上被艾某林放到八楼时绳子突然断裂。
 
吕某文从八楼摔下,后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吕某文符合高坠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湖北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深圳市坪山区中安消防器材经营部违规将普通绳当作安全绳销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艾某林、毛某财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案发后,2017年7月7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湖北某公司与死者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湖北某公司赔偿死者亲属人民币105万,死者亲属放弃追究湖北某公司及其雇佣人员艾某林的一切责任。
 
之后被告人艾某林被网上追逃,于2018年2月25日,在湖北省红安县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绳子一根,座把一个;2.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事故调查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辜某薇、王某胜、周某水、张某林、何某昌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林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经当庭出示及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林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艾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雇佣单位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艾某林表示谅解,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同时又提出希望法庭对艾某林适用拘役的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雇佣单位虽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但被告人未赔偿分文且又没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拘役不适宜,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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