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区平安路一家歌舞厅,为了增加收入,竟然在场内组织涉黄演出。日前,该歌舞厅老板毛某被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受到法律惩处。
2015年12月,毛某在东兴区平安路经营了一家歌舞厅。2016年2月,他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名绰号叫阿辉的男子,与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阿辉组织表演团队在他经营的歌舞厅表演,门票25元一张,出售门票按照三七分成,毛某占三成。之后,阿辉介绍李某某、常某在该歌舞厅内进行淫秽表演。组织表演期间,被告人毛某获利9537元。
2016年3月23日,该歌舞厅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将参与淫秽表演的李某某、常某挡获,并当场将毛某挡获,阿辉在逃。到案后,毛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毛某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9537元。法院同时还查明,2001年5月23日,被告人毛某因犯
抢劫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为淫秽表演团队提供场地,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本案虽系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与同案犯分工合作,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毛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毛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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