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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分公司4名领导私分国有资产 涉案金额2100万

和讯网消息 7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周新源等私分国有资产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2100万销售款私分给20位领导作为购房补贴,周新源、安文华、贾东、李进兴四人负有直接责任。其中,副总经理安文华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审判决,四人全数获刑。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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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新源,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24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文华,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李进兴,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矿区事业部综合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羁押,同年4月3日被逮捕,2017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新源、安文华、贾东、李进兴犯贪污罪及安文华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京03刑初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新源、安文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周新源、安文华、贾东分别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李进兴,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该公司人民币2695.76万元液化气销售款中的2100万元私分给塔里木油田分公司20名领导发放购房补贴,剩余人民币200万元,贾东决定暂放李进兴处。2014年8月,上述人民币2300万元全部退回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2012年5月,被告人安文华在担任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通过与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东石油)以安东石油员工的身份为其子安某办理北京户口。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间,在安航毅未实际在安东石油工作的情况下,安东石油为安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

  2015年3月,安东石油在得知安文华被单位纪检部门调查后,与安文华的妻子金某补签了安某的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协议书,并办理了安某的离职手续,2015年4月金某将安东石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退还安东石油。

  一审法院认为,塔里木油田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新源、安文华、贾东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进兴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安文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四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贾东、李进兴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李进兴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文华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人周新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三、被告人贾东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四、被告人李进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新源、安文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一审法院根据周新源、安文华、贾东、李进兴四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周新源、安文华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指出,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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