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籍的李某与辽宁籍的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有一次大家聊到从国内收购货物出口越南没什么“赚头”,认为如果可以获取国内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待货物出口后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出口退税,这样才有“赚头”。李某和潘某等人想通过虚构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最后两人还是难逃法网。2017年7月20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对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上思县注册成立了上思县红心公司(化名),并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下半年,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潘某(已判刑),经多次商谈后,李某与潘某达成口头协议,由潘某负责在辽宁省兴城市成立公司,并向李某控制的红心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由李某负责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同其他所需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取得退税款后两人共同分配。2010年7月份,潘某在辽宁省兴城市注册成立了兴城市腾跃公司(化名),潘某担任法人代表。
在李某的帮助下,腾跃公司具备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具备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在李某与潘某的操作下,腾跃公司在与红心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一共向红心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
同时,红心公司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又通过报关员唐某的帮助,将国内一些个体散户或越南客商报关出境的货物在报关环节配成红心公司报关出境的货物,从而获取以红心公司名义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结汇水单。收集完资料后,李某将腾跃公司向红心公司虚开的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163854.52元,税款281301.09元,价税合计2445155.62元),连同从报关员唐某那里获取的19份《出口报关单》以及19份核销后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材料向上思县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申报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50566.9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伙同他人通过虚构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认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无异议,但是认为两家公司不是无货交易,是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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