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吴亚东 通讯员王胄 一团伙非法制造定额发票、手工发票2101470份,其中销售1674450份,数量巨大。近日,福建省福安市法院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其中一名主犯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至7月份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股雇佣程某某、章某某、金某某等人在福安市非法制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被告人黄某某负责该非法生产点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分别向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等地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856450份。
2011年7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郑某某等人按照之前运作模式继续生产,由被告人黄某某继续负责生产窝点日常事务管理及联系客户。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分别向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等地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818100份。2011年9月1日,福安市公安局干警在该非法生产点查获相关制假原材料、机器设备及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共计849512份,其中成品427020份,经宁德市地方税务局鉴定为假发票,半成品422492份,并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伪造不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并出售上述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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