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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暂住深圳市罗湖区。
因本案,于2014年3月19日被羁押,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向锋,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4)1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某通过向朋友索要、路边购买及捡发票的方式获取深圳市饮食、娱乐业服务定额发票,后深圳市罗湖区草铺地铁站D2出口马路边进行销售。
2014年3月19日,公安人员将正在销售发票的被告人张某抓获,并现场查获发票922份。
经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鉴定,查获的922份发票,其中有32份属假发票。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缴获的发票;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的身份信息;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文化程度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非法所得较少。
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被告人从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支持。
依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发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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