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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成功破获最大案值骗取出口退税案

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或以实际控制生产厂家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伙同境外商人以循环进出口的方式虚构海参出口业务——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宁波蓝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上述虚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涉及金额17662.23万元,出口退税额2296.09万元。

宁波蓝鲸进出口有限公司案件是我市国税系统迄今为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性移送司法部门的案值最大的案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于2016年9月8日批捕,已被提起公诉。

该案难点重重,线索纷繁,但稽查人员行动迅速,税警密切协作,手段灵活,证据链取证完整、案件定性准确,2016年10月2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典型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在《中国税务报》第三版进行宣传曝光。在2016年宁波国税工作报告中,局长牟可光将“蓝鲸海参案”作为稽查战线的重大成果向全市国税系统做了通报。

风险预警疑点浮现

2015年6-7月,宁波国税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审核冻海参出口退税业务中发现众多疑点,随后宁波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发布预警通知,对全市2014年以来海参出口情况进行全面发函调查,回函均为异常。

2016年3月,经宁波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稽查局研究后,要求对全市海参出口企业进行全面立案查处,其中包括宁波蓝鲸进出口有限公司。

第一稽查局对此案高度重视,成立了以该局副局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并以打骗团队人员为主,抽调该局其他部门的骨干开展检查,提请鄞州区公安经侦大队介入参与调查。2016年6月,本案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督办。

根据风险信息提示,2012年-2015年“蓝鲸”累计购进海参17662.2万元,购入海参全部用于出口,出口国家和地区有马来西亚、香港、日本、新加坡。上游供货企业为舟山JZ水产品有限公司、宁波XHL食品有限公司、宁波DY食品有限公司。

“蓝鲸”出口的冻海参,学名为东海乌参,俗称“海番薯”、“海地瓜”,经去泥沙、去皮、蒸煮以及不同程度的脱水,最后冷冻包装出口。出口退税疑点线索信息显示,“蓝鲸”的冻海参出口业务疑点主要集中在两个地方:上游供货企业可能存在虚开或未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发票,造成进项税额虚增;“蓝鲸”出口海参的价格区间为每公斤35-50.1美元,平均价格近40美元,有高报出口价格嫌疑。

就此,专案组研究了总体稽查思路,即从货物流、资金流、单据流等方向切入,将稽查重点放在“蓝鲸”进项发票的核查,由此上溯追查上游供货企业是否存在低价高开或虚开情况,调查其收购、生产、销售的整个生产流程是否正常。

突击稽查小有收获

2016年3月25日,专案组人员会同公安人员突击上门位于鄞州商会大厦的“蓝鲸”公司所在地,在该公司原业务经理黄某、会计蔡某、出纳陈某、单证员李某等人的工作电脑上提取了财务账套、工作文档等电子数据,拷入优盘后封存。经初步分析,这些资料对下一步的检查颇有价值。

数赴象山始有进展

2016年4月6日,专案组人员与经侦人员赶赴象山,调查供货商之一的宁波DY食品有限公司。

调查发现,宁波XHL食品有限公司也在“DY食品”公司内办公,而且“蓝鲸”与“XHL”存在关联关系:“蓝鲸”的法定代表人是杨某。“XHL”的法定代表人是杨某明,但实际控制人也是杨某。

按照既定检查思路,税警人员在2016年的4月-8月期间,10余次赴象山石浦、爵溪等地开展调查,税警人员先后找到了“XHL”原会计张某、现会计尹某、仓库保管员陈某、生产厂长王某以及张某等16位石浦、鹤浦渔民,掌握了资金支付以及原材料出入库、产成品出入库的账面记载情况,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依据等情况,取得了降低海参出成率、虚假支付海参原料收购货款、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项重要证据。

鄞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在公安部门的鼎力协助下,专案人员迅速取得了涉案企业公账以及部分人员共35个银行账户交易信息。从已有资金线索梳理分析,确认了外商从国(境)外汇入外汇到“蓝鲸”公账,转入“DY”、“XHL”等供货商的基本账户后,再打入杨某、杨某才等个人卡的资金流向基本轨迹。

调转思路实现突破

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材料,税警双方加快调查取证力度、速度,多次就如何突破案件开展研究,并以高效率的工作方法多次赴台州、舟山、温州、广西等地。

2016年5月,税警一行赴广西凭祥,到凭祥海关、凭祥边防派出所调查了解海参进口情况。同月,税警人员马不停蹄赶赴台州,分别找到台州市H冷藏有限公司和台州椒江B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取得了出、入库单等重要证据。此外,两家公司都证明,2014年起有宁波象山人杨某才运海参到冷库进行冰冻,入库的海参都是由黄色纸箱包装的成品海参,而两家公司的提库数据与仓库保管员陈某记录的卸货入库数据能相互对应。

根据会计尹某的供述,专案人员分析“蓝鲸”的杨某、“XHL”的杨小某以及“蓝鲸”的核心人员黄某极有可能订立攻守同盟,并根据税警人员以“DY食品”、“XHL”为调查方向“做足功课”。据此,第一稽查局专案组组长提出应及时改变调查方向,对另一家供货企业舟山JZ水产品有限公司开展全面调查,以此为突破点。

2016年6月20日起,专案组多次前往舟山定海调查。调查显示, “JZ水产”提供给“蓝鲸”出口的冻海参并非自己生产,而是由新加坡人庄某提供成品货源,“JZ水产”仅负责更换包装、商检。同时,由“JZ水产”根据杨某指定的冻海参供货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蓝鲸”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的5%支付开票费,该供货价格平均单价(不含税)高达每公斤250多元,目的就是为了“多退税”。冻海参出口后,由新加坡人庄某把外汇美金汇入“蓝鲸”账户,“蓝鲸”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把资金汇入“JZ水产”,“JZ水产”通过会计应某、吴某、何某等人的个人账户,辗转汇入“蓝鲸”杨某的个人卡,最终回流到“蓝鲸”公账。“蓝鲸”取得退税款后,支付开票费、运输费、冷藏费等费用后,余款由“蓝鲸”与庄某按四六比例分成。

正面交锋一击制胜

2016年8月3日,专案组人员约见“蓝鲸”法定代表人杨某,杨某在律师陪同下接受稽查调查询问,专案组人员适时抛出舟山“JZ水产”证据,基本确定了“蓝鲸”与“JZ水产”之间的交易是虚假的。次日,鄞州公安分局对杨某实施刑事拘留。

杨某被刑拘后,一度失联的“蓝鲸”核心人员之一、直接听命于杨某的业务经理黄某在政策攻心下,主动联系公安,交代了部分事实,其所供述与杨某的口供基本相互印证。此后,杨某的两位哥哥分别到鄞州经侦大队接受传讯。杨某两位兄长均承认了“蓝鲸”存在循环出口冻海参的违法事实:冻海参拉到“XHL”等→将12KG/箱更换包装为10KG/箱并商检→出售给“蓝鲸”,开发票→“蓝鲸”出口到马来西亚等→外商谢某或庄某操作到越南,通过边关贸易到广西→再拉到椒江B冷冻、H冷冻,最后回到“XHL”→重新包装,再次商检,并出口。

根据杨某等人的供述,“蓝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该公司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以支付5%开票费的形式,虚开取得“JZ水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货物名称冻海参,金额合计1707余万元。“蓝鲸”以这些虚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取得退税额196余万元。

(二)该公司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以支付2.5%或4%开票费的形式,取得“DY食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货物名称冻海参,金额合计5589余万元。“蓝鲸”以这些虚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取得退税额641余万元。

(三)该公司于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间,在杨某授意下,取得“XHL”为“蓝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7份,货物名称冻海参,金额合计1.27余亿元。“蓝鲸”以这些虚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取得退税额1458余万元。

至此,宁波最大案值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基本告破,涉案人员均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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