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9月5日出生。
辩护人关永朝,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李书全、张十香及诉讼代理人董保平、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关永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切杆机在××镇××村北地工作时,将李某某(男,殁年3岁)碾压致死。
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因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案发后杨某某与爱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2011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安阳县公安局柏庄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无异议,并有证人杨付某(车主)、李某某、甘某某、杨明某等人证言、安阳县公安局扣押切杆机清单、照片及发还切杆机清单、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证明、双方和解协议书及收款条、撤诉书、谅解书、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李锦鹏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驾驶切杆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鉴于其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谅解。
其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