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抢劫案。
被告人吕某与丁某原本有一点经济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吕某应向丁某偿还欠款一万元。吕某回家后没有积极筹借资金,却动起了歪心思:如果能让丁某写张收到条,不就不用还钱了吗?
随后,吕某通过杜某联系到小飞、小亮和小鹏,假称还钱将丁某约到僻静处。小飞、小亮、小鹏将丁某“驾”到车上,通过言语恐吓等手段强迫丁某写了一张“收到条”。之后,三人将“收到条”交给吕某,吕某支付2500元作为报酬。丁某报警后,五人很快落网。
经审判,法院认定吕某、小飞、小亮、小鹏和杜某构成抢劫罪。其中吕某、小飞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其余三人系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两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原本,吕某与丁某原本的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经过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调解程序确定了债务关系及还款数额和期限。吕某只要按照调解协议还款,其法律义务即履行完毕,仍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吕某纠集他人逼迫丁某写“收到条”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已经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而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基本程序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后,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再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
不要以为只要抢到现金才构成抢劫罪!本案中五被告人均没有抢得现金或实物,但其结伙以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签“收到条”的行为,当场完成了“归还”欠款的全部手续,使被害人根本无法再向其追债进而实现了消灭合法债务、非法占有合法财产的犯罪目的,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构成犯罪既遂。
奉劝各位一定算好“经济账”、“自由帐”和“亲情账”。本案吕某为犯罪支付“酬金”2500元,缴纳罚金15000元,其数额远超与丁某的债务数额。案发后,亲人为之担忧,本人身陷囹圄,失去人身自由,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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