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
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四百元。
2016年3月1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6)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7月4日20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卫生室,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董×(已判刑)趁被害人赵×不备,将其放在卫生所诊室沙发上的挎包偷走,包内有现金3400元及银行卡、充电宝等物品。
同日21时许,民警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商务宾馆内将二人抓获。
涉案物品已扣押并移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同案犯董×的供述,被害人赵×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盗窃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1刑初67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继续追缴被告人董×人民币四百八十元,发还被害人赵×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