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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公安跨省破获微信网络贩枪案 61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对社会构成极大危害,是公安部门一直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通过长时间专案经营,成功破获一起网络贩枪案件,共有61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分布于江苏、江西、浙江、安徽、山东等省份的这些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交易,形成了一条“制造商-代理商-买家”的利益链。嫌疑人先后落网和利益链被摧毁瓦解的同时,警方缴获各类枪支44支、铅弹47000余发、制式子弹60余发。

  昨天,警方对外通报了相关案情。

  斩断贩卖枪支利益链

  今年4月,南湖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一个名叫“大成商贸”的微信号在网上贩卖枪支。此事非同小可,又正值全市公安“铁拳除瘤”行动期间,南湖警方高度重视,当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大成商贸”微信号的幕后老板陈某,30岁,安徽人。在这起网络贩枪案件中,他的角色是“代理商”。“他从上家那里拿来枪支配件,比如枪管、瞄准镜、气瓶、子弹等,再卖给下家,并同时发去枪支组装的视频。”专案组民警说,“下家买过来要不是自己玩,比如打猎,要不再卖给别人。”

  专案组顺藤摸瓜,从今年7月到9月,分赴全国多个省份抓获包括陈某在内共61名犯罪嫌疑人,并缴获各类枪支44支、铅弹47000余发、制式子弹60余发。

  据专案组民警介绍,这些枪支绝大部分为气动力枪支,剩下的为火药枪支,气动力枪支都已超标,通俗来说就是具有杀伤力,而火药枪支就更不用说了。

  在河北廊坊落网的嫌疑人包某,是陈某的上家之一,属于“制造商”的角色,专门向陈某供应铅弹。包某原先是金属模具厂的工人,后来在别人的“指引”下,将一技之长用在了这歪门邪道上。“一天要做8000发铅弹,给陈某发货时为了逃避物流检查,都是将铅弹用装电池的盒子包装起来寄出去。”专案组民警说。

  违法犯罪的背后往往是利益的驱使。警方调查发现,作为“代理商”的陈某贩卖枪支持续时间较长,在8个月内,已非法牟利20多万元。

  目前,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这6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有关枪支的法律规定

  我们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这里提到的枪支,根据法律规定,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提到涉枪案件,很多人往往会心存疑问:如何区别玩具、仿真枪与枪支?今年年初,国内众多媒体在报道“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时对此进行了关注。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蓄能弹射玩具,按弹射物动能测试时,弹射物动能不超过0.08J,则弹射物应有用弹性材料制成的保护端部,以保证单位接触面积的动能不超过0.16J/cm2。

  目前,我国对仿真枪入刑的参考标准主要有三个:《仿真枪认定标准》(2008)、《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08)、《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

  根据《仿真枪认定标准》,只要枪状物“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J/cm2,大于0.16J/cm2”,则被认定为枪支。

  我国《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即被认为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对于枪状物的鉴定,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执行,其中“对不能发射只是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这里多次提到的专业名词“枪口比动能”,是指根据枪弹的速度、质量、弹丸横截面积、动能等多指标计算的结果,反映的是枪支致伤力,《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中也给出了明确的计算公式。

  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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