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桂林1月15日电(通讯员 覃福生)男子黎某非法持有3支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2支枪支后,其携带1支枪支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
现年36岁的黎某,是荔浦县人。2017年7月,黎某以6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1支气枪,并将枪支藏在其房间衣柜里。2017年9月6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黎某家后面的墙角下查获了2支改制射钉枪。次日,黎某携带气枪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鉴定,黎某非法持有的2支射钉枪属以燃烧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均能正常击发,其非法持有的1支气枪能正常发射弹丸。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支、气枪1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属于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2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和1支气枪,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自首情节,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对他作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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