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父爱如山”,然而,现实中却有这样一种父亲,为牟利出卖自己的亲生孩子。近日,临沂兰山法院宣判一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张某某因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今年1月,张某某因与女友感情不和(二人未领结婚证,且已生育一女),因此想将二人共同生育的4个月大的儿子出卖牟利,并通过在网络发布信息的方式招揽买主。之后,张某某通过微信向买方提出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亲生儿子,双方约定在某酒店门前见面交易。1月12日,趁女友外出去银行办事之际,张某某瞒着女友带儿子到达约定地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据了解,本案是一起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兰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惩处。最终,被告人张某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兰山法院少年审判庭主审法官王琴介绍,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仍有发生,但鲜见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同时,没有买就没有卖,收买与拐卖相伴而生,《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规定具备特定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对买方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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