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新闻中心消息 日前,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符某、林某组织卖淫,陈某协助组织卖淫一案。最终,该案件被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的部分内容,将符某的量刑由原来的五年六个月改判为七年六个月,林某的量刑由五年四个月改判为七年。
据符某供述,2016年10月,他与林某和“三哥”(另案处理)三人共同出资在白马井镇经营汇龙休闲会所,通过招募卖淫以及提供食宿、规定卖淫项目及价格的方式,先后组织陈某、潘某等9名卖淫女性在会所进行卖淫活动。2016年11月,林某又将陈某拉入协助组织卖淫,不想才一个月便被公安机关抓获。截至2016年12月22日,会所通过组织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5512元。
据了解,原审法院认为,符某、林某明知卖淫会危害社会,还非法组织卖淫并非法获利人民币165512元,构成
组织卖淫罪。而陈某受雇在卖淫场所担任管理人员,为他人卖淫提供帮助,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最终,符某获刑五年六个月,林某获刑五年四个月,陈某获刑一年九个月。
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审查原判决后,认为符某、林某二人先后组织卖淫行为,并非法获利人民币165512元,虽未达到严重情节,但已造成社会危害。根据司法解释,组织卖淫人员累计达到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仅差一人,如此量刑的确偏轻。其次,两人侵害的对象为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比一般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更严重,应从重处罚。
随后,市检察院针对该起组织卖淫案提出抗诉,请求改判。该抗诉意见得到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支持。最终,撤销了原判符某与林某的量刑,改判符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林某有期徒刑七年。(记者王家隆 实习生韦斌 通讯员余建波 林若昆 见习编辑符丽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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