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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色情小卡片两小伙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

发“黄卡”的廖某、易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之所以将协助行为单独定罪,而不是简单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主要是考虑到此类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立法者认为需要对其予以单独打击,体现了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

两名90后小伙受雇他人,在酒店门口发放招嫖小卡片。近日,因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两人均被锦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为什么发“黄卡”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的协助行为?生活中,哪些发卡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对此,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办案检察官。

90后小伙发“黄卡”被抓

1993年出生的廖某,初中毕业后,从老家来到成都打工;后来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易某。因为嫌打工辛苦,两人商量着怎么能轻松搞钱。

一次在街上闲逛时,他们看到一处墙上张贴的招聘发广告卡片的启事,见对方给出的分成蛮高的,两人一拍即合,马上跟对方进行了联系。

随后,在锦江区一个偏僻的小街上,两人见到了他们的老板娘,31岁的杨某。这时,两名小伙才发现,对方让他们发放的所谓广告,其实是招嫖的涉黄小卡片。然而,两人不仅没有觉得这是涉嫌违法犯罪,反而觉得很有趣,满口应承下来。

2014年8月6日晚上9点左右,廖某、易某在星辉路上层名人酒店附近发放招嫖广告卡片。“老板娘”杨某接通知后安排卖淫小姐到宾馆卖淫并随车带路;另一名协助卖淫人员代某则负责驾驶轿车运送小姐。当晚9点半左右,两人继续在该酒店门口发“黄卡”,以同样方法招揽嫖客。8月7日,杨某、代某、廖某、易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并查获嫖资、大量招嫖广告卡片。

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均获刑

经查明,2014年以来,邓某(绰号“三哥”,在逃)多次组织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取利益。在邓某的组织下,由被告人廖某、易某负责发放色情招嫖广告卡片招揽嫖客,廖某还负责接听嫖客的电话并向邓某汇报,杨某负责安排卖淫人员并带路,代某负责驾车运送卖淫人员到指定地点卖淫并代收嫖资。

案件起诉至锦江区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4人在邓某组织下,为其组织卖淫行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均属于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近日,4人分获8个月到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发“黄卡”的廖某、易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办案检察官解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组织者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帮助行为),比如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而所谓的“组织卖淫”行为(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如果实施的是实行行为的手段,则应构成组织卖淫罪;只有实施帮助行为的,才单独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如果发的是:办假身份证的、开伪造发票的小卡片

发不同卡片,涉嫌不同罪

为何发色情卡片

会被单独定罪?

办案检察官介绍,这不同于其他犯罪,一般将实施帮助行为的犯罪分子列为实行行为犯的共犯。之所以将协助行为单独定罪,而不是简单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主要是考虑到此类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立法者认为需要对其予以单独打击,体现了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在其他犯罪中,如果刑法没有明确帮助行为构成单独的罪名,则仍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办案检察官进一步解释,所谓的“帮助犯”是从犯的一种,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从犯的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在共同犯罪中,“发卡”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帮助行为。

由此,比如发卡办“假证”的,如果是假身份证,则可能构成伪造、编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如果是假学生证,则可能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共犯。发卡协助销售赃车、协助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等行为也都可能构成犯罪、分别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帮助犯。不同于协助组织卖淫罪规定为单独犯罪,这些发卡行为皆涉嫌相关犯罪的共犯。当然,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如果情节较轻的,则仅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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