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某某担任JYSLD投资总监,兼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某某还兼任JYSLD旗下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在此期间,李某某有权参与JYSLD所有基金的投资决策,并对蓝筹基金的股票投资具有直接决定权。
2009年4月7日,在JYSLD旗下蓝筹基金、成长基金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某某指示WK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某君,在李某某及其家人控制的岳某某、童某某名下两个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累计股票成交额达5200多万元,并于同年6月间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通过股票交易的差价获利近900万元,此外还分得工商银行股票红1700多万元。
2012年11月,S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某在2009年4月7日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10月,S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和刑事判决,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李某某的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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