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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5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18〕6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3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8月31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9月29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7年12月20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月18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份至2014年5月份间,被告人张某甲受张某乙委托以邯郸市**投资有限公司名义给张某丙所属企业河北**博板业有限公司筹集资金。张某甲通过陈某某、张某丁(均另案处理)向临漳20名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并开具邯郸市金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后,将款项交付给河北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会计贾某某。贾某某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息后,通过张某甲、张某丁向集资群众兑付。2014年5月份,经张某丁手将部分集资群众的票据更换为河北**博板业有限公司的票据。经统计共吸收存款5255000元,支付本息529900元,尚有4735100元无法向集资群众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公司登记注册资料;2.张某甲、陈振彪、张某丁银行交易明细;3.集资地点的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张某丙、张某戊正证言;5.集资参与人葛某某、黄某某、郑某某、陈某甲、齐某某、涂某、程某某、鲁某某、武某某陈述及其他集资参与人的调查笔录、票据;6.同案人陈某乙、张某丁供述;7.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8.户籍证明、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25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洪洲   

2018年4月12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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