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石某某非法吸收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5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检刑诉〔2017〕71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79****6098,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德嘉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省***市***区***派出所管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7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朝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4日一次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7年10月29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石某某在担任吉林身德嘉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何某某(已起诉)、杨某某(在逃)等人,在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与安达街交汇处盛嘉新城一商业办公楼内,公开向社会作虚假宣传,并以投资理财名义,与客户签订投资合同。被告人石某某等人谎称将投资款出借给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公司,可以获取较高的利益回报,引诱投资人投资,大量吸收公众资金。截止至案发,被告人石某某等人向张某某、赵某某、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59余名被害人非法吸收钱款人民币6,156,000元,返还本息351,770元,造成损失5,804,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何某某犯罪记录

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德嘉投资明细总表、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魏某某、吕某某、白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吕金明

2017年12月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