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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安部出手严打食品违法,最高可判死刑!

2018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要求。认真调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行政执法与行政拘留衔接

《规定》要求,完善部门衔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非法经营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根据修改后刑法的规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规定》明确,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的规定,鼓励群众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最高可奖励50万元。举报电话:12331。

举报人有以下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五起典型案例,有人被判死缓!

生产、销售“假白酒”案件主犯被判死缓

2009年3月15日上午,被告王长兵等人用工业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香精等原料勾兑成6000余千克“白酒”,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1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王长兵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9万元。

非法经营“病死猪”肉主犯被罚百万

2010年11月起,被告陈开梅等到莆田收购病死猪,运输到被告人陈金顺租用的猪场,屠宰后销售给被告人陈金顺,总销售金额达30多万元,违法所得12万元。陈金顺收购病死猪肉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违法所得20万元。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金顺低价收购病死猪肉转售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应择一重罪处断。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金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陈开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销售“瘦肉精”主犯被判10年徒刑

2009年以来,被告范光多次购买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原粉,并在山东省梁山县等地将“瘦肉精”原粉与一定比例的石粉混合加工成袋装肉用动物饲料添加剂并销售。经层层转手,上述物品销售给牛羊养殖户,导致大量使用“瘦肉精”喂养的肉用牛羊流入各地市场。至2011年9月,被告人范光共购买“瘦肉精”原粉25千克勾兑后销售,销售金额200余万元。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光明知盐酸克仑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药品,为牟取暴利,用盐酸克仑特罗配制成饲料添加剂出售给养殖户,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范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销售销售“地沟油”案主犯被判15年

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河南省郑州市庆丰粮油市场宏大粮油商行业主被告人袁一明知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脂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还大量购入,并将油脂灌装后零售给周边的工地食堂、夜排档、油条摊业主,或者加价销往食用油经销企业。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一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袁一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

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添加剂案涉案企业被罚50万

被告单位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凯公司”)2010年9月起,共计销售伪劣小苏打243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4.73万元。2011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在生产现场查扣了成品3.35吨、原料27.7吨及生产设备。经鉴定,从案发现场扣押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成品为不合格产品。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进行生产、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4.7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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