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个体淘宝网店主。因本案,于2011年8月31日被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
看守所。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
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金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被告人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moncler商标权利人蒙克雷尔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让他人生产假冒的moncler品牌羽绒服1200件,合计价值26.7万余元。后被告人祁某某通过注册在淘宝网上的“yang071213”、“名品特卖行”网店进行销售,其中已销售205件,另995件被当场扣押。
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祁某某向平湖市公安局新埭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淘宝网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财物清单、鉴定书、商标注册证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非法经营数额共26.7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祁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祁某某能自愿认罪,系初犯,也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以对被告人祁某某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从被告人祁某某处扣押的作案工具thinkpardx200笔记本电脑一台及995件假冒moncler品牌羽绒服由扣押机关平湖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告人祁某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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