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
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关于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于某某。
被告人孙某某。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于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某某商量合伙出资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其中于某某认缴注册资本300万元,孙某某认缴注册资本200万元。
于某某、孙某某均没有注册资金,为了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能够顺利取得忠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于某某、孙某某共谋通过支付一定的代办费用,委托代办公司“解决”出资问题,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后二人在并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通过代办公司在重庆市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骗取到“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之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忠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孙某某申请公司登记时,欺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未实缴任何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取得公司登记,虚报资本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被告人孙某某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
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