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杨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
辩护人刘永福,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2)第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泽文、李茹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委托四川蜀辉会计师事务所登记设立四川振国置业有限公司时,其在南部县东城农村信用社新华路分社开立的验资账户中的注册资金现金800万元,在验资完毕后没有进入该公司的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
后被成都市新都区工商局检查发现,处以20万元罚款。
2012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补充缴足该注册资本800万元。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鉴定结论、工商局移交材料、验资报告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且现已补足注册资本,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借钱交注册资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第一是被告人未采取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来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是借钱足额缴纳了注册资本;第二是被告人未将注册资本转入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的行为不能说明被告人有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第三是以借入资金对公司出资不违反公司登记法律法规,股东将注册资本存入验资账户表示股东已实际履行完毕出资义务。
第四是被告人已补足了800万元的注册资本,被告公司未造成任何危害社会的后果且为当地经济作了贡献。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为了开发位于新都区石板滩镇的土地,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四川省振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
被告人杨某某找到某代办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协商采用借用资金验完资就归还的方式进行验资。
中介人员在南部县东城农村信用社新华路分社开立了该公司的验资账户,并转入人民币800万元验资款。
2007年9月24日,受委托验资的四川蜀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已收到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的验资报告。
2007年9月24日,该公司取得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元的营业执照。
2008年8月,经该公司申请,该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变更为1100万元。
2010年5月,成都市新都工商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设立时的800万元注册资本在验资完毕后没有进入该公司的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遂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并要求该公司于一个月内补足800万元注册资本。
2012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补充缴足该注册资本800万元。
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接受案件登记表,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成都市新都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案件后于2012年4月1日立案。
2、四川神州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2010年6月19日四川神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实收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四川省振国置业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800万元未转入公司基本账户。
3、成都市新都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等材料,证明成都市新都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5、6月份对四川省振国置业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进行调查的情况。
4、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四川省振国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四川蜀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及财务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2007年9月,股东杨某某、刘野瑶向成都市新都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四川省振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元。
2007年9月24日,四川蜀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明截止2007年9月24日止,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其中刘野瑶实缴80万元,杨某某实缴720万元。
2007年9月,四川省振国置业有限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800万元人民币,公司住所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9号。
5、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2008年8月,经四川省振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该公司住所变更为新都区宝光大道南段,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变更为1100万元。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成都市新都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0年5月13日进行检查时发现四川省振国置业有限公司在2007年9月设立公司时,在南部县东城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华路分社开立的验资户中的800万元资金,在验资完毕后没有进入公司的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工商局遂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对四川省振国置业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罚款20万元的决定。
7、四川省振国置业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证明四川省振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0日向成都市新都工商行政管理局承诺在一个月内补足8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
8、四川雅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证明截至2012年7月19日止,四川省振国置业有限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出资,即本期实收资本人民币800万元,其中杨某某出资人民币800万元。
截至2012年7月19日止,四川省振国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100万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9、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07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为了开发位于新都区石板滩镇的土地,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四川省振国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有杨某某、刘野瑶两个股东,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杨某某认缴720万元,刘野瑶认缴80万元,刘野瑶的股份是杨某某给的,因为当时办公司要两个以上的股东。
杨某某找到某代办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协商采用借用资金验完资就归还的方式进行验资,付中介公司手续费20万元。
中介人员在南部县东城农村信用社新华路分社开立了该公司的验资账户,并转入人民币800万元验资款。
这笔钱因为是中介公司出的钱,不是公司的钱,所以中介公司帮公司验完资后就把钱拿回去了,这个钱进不了公司,不能作为公司的资产。
2010年6月,成都市新都工商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公司设立时的800万元注册资本在验资完毕后没有进入公司的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对公司罚款20万元,并要公司于一个月内补足800万元注册资本,但公司因资金周转原因一个月内未补足注册资本。
2012年7月19日,补充缴足注册资本800万元。
以上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并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隐瞒注册资本不属于自己公司且不能由公司支配的重大事实,采取由中介机构临时垫资的手段虚报注册资本800万元,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以中介机构的资金冒充其申报设立的公司的个人出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达800万元,虚报比例为100%,骗取了公司登记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害后果,现已补足注册资本,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十万元。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