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苗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苗某某,男,出生于周口市。
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于2009年4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由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30日以周川检刑诉(2009)26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份,苗某某通过大河报信息栏上的电话联系到一个办理虚假证明材料的人,对方拿到苗某某的5万元钱后于2008年8月将伪造的证明材料提供给苗某某,其中包括《商水县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银行询证函》、《现金缴款单》、《收据》、商水县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租房协议》等,苗某某用这些虚假证明材料于2009年2月18日向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川汇分局申请设立周口市平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并于次日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9年4月3日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川汇分局予以吊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川汇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川汇分局案件调查报告、调查笔录、扣缴营业执照通知书(存根)、虚假的银行询证函及现金缴款单(回单)、商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周口市平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出资情况的调查报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证明材料、周口市平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3000万元,数额巨大,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公司成立不久即被注销,未造成危害后果。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