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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矿长收“红包”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广西新闻网南丹12月13日讯(通讯员 韦文秀)一男子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其他单位人员封与的“红包”获刑。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赃款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被聘任为某国有控股集团某矿副矿长,分管机动科和设备等工作。2010年至2012年期间,蔡某某代表某机电有限公司向该集团供应机电设备。蔡某某担心其供应机械设备给某集团某矿时受李某为难,要李某为其谋取利益,利用春节期间给李某送“红包”。 2012年1月16日,蔡某某到李某的办公室,将5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李某,希望李某来年多多关照其生意。李某收下该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2013年年初元宵节前后的一天,蔡某某到李某的办公室,将5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李某,说是拜年钱。李某收下该款。2013年3月28日,李某到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投案。次日,李某将其受贿的赃款交到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发后,其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受贿行为,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并已退回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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