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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荣昌区律师辩护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几年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何某甲,男。
被告人赵某甲,男。
被告人王某甲,男。
被告人孙某甲,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孙某甲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9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曾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何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孙某甲与周某(另案处理)前往某国,受雇于某国一家名为“某某娱乐”和一家名为“某某彩票”的赌博公司网站,利用计算机、木马软件和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对我国境内网站实施非法入侵并在被入侵网站后台植入宣传该赌博网站的赌博代码,以增加赌博网站的用户访问量,从中获利。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何某甲与“某某娱乐”赌博网站的管理者“王某”(另案处理)共谋后,何某甲安排王某甲、周某二人对我国网站实施非法渗透,以获取目标网站服务器漏洞并获取部分管理权限。
随后,何某甲通过提权的方式获得目标网站服务器最高管理权限,进而对目标网站进行控制。
孙某甲受何某甲安排,在目标网站服务器上安装防护软件,以防止目标网站被他人再侵入和控制。
同时,孙某甲在目标网站服务器中添加系统账户,便于以后能再次入侵和控制目标网站。
在成功控制目标网站后,何某甲利用木马软件和技术手段在被控制的网站中植入诸如“葡某某”、“某某彩”等赌博一类的关键词和代码,当互联网访问用户在搜索引擎中搜索这一类关键词时,被植入赌博代码的网站会出现在搜索引擎页面,用户点击该网站链接时,网站自动跳转至“某某娱乐”赌博网站,从而增加该赌博网站的用户访问量,达到推广该赌博网站的目的。
2018年6月,被告人赵某甲加入该团伙,负责编写赌博代码以及向目标网站植入赌博代码等事宜。
在此期间,被告人何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孙某甲等人对雅安市防震减灾服务中心网站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网站进行入侵并植入赌博黑链接。
2018年7月底,被告人孙某甲退出该犯罪团伙。
被告人何某甲、赵某甲、王某甲与周某四人继续受雇于“某某娱乐”网站,帮助该赌博公司入侵网站并植入赌博黑链接。
等等。
2019年2月28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江北机场将被告人赵某甲抓获。
同日,民警在荣昌区将被告人孙某甲抓获。
同日,民警在荣昌区将被告人何某甲抓获。
同日,民警在福建省厦门市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
何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孙某甲到案以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举示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孙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计算机连接互联网,通过后门程序进入属于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站后台,修改网站网页源代码,在网站源文件上植入赌博黑链代码,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何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孙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上述相同方式,非法控制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二款  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何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孙某甲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刑罚。
何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孙某甲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赵某甲、王某甲、孙某甲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查明,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从被告人何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孙某甲处扣押了电脑硬盘、手机、U盘等物品若干。
经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王某甲被扣押的硬盘中发现王某甲从何某甲电脑中拷贝的被植入赌博黑链代码的网站记录,显示自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共有100余个网站被何某甲等人植入赌博黑链代码。
上述主要事实,被告人何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荣昌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的出入境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硬盘、手机、U盘等电子设备(照片)、电子数据检查记录、网站域名注册登记材料、网站安全漏洞处置记录、辨认笔录、重庆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检验结论、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被告人何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孙某甲的银行、支付宝以及微信交易记录、被害单位有关负责人张某1、陈某、马某、吴某、钱某、张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周某、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孙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合何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孙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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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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