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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3名民警查处卖淫嫖娼案私自收钱放人,是否徇私枉法

原标题:南宁3名民警查处卖淫嫖娼案私自收钱放人,是否徇私枉法)
3年多前,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治安大队3名民警查办一起涉嫌卖淫嫖娼案时,将人放走前收取2万多元。12月8日,南宁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定:
三名民警办案时收钱
本案三被告人阮某、梁某、邓某原系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治安大队民警,阮某系大队负责人。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5日晚,邓某、阮某、梁某对邕宁区新兴街“白珑玲”美发苑卖淫嫖娼窝点进行查处。
三名民警对涉案人员问话中得知,现场抓获的一对男女是进行有偿手淫服务,美发苑老板江某及按摩女亦均承认在该美发苑进行卖淫活动。
阮某就有偿手淫服务是否属于卖淫嫖娼,向分管领导及法制办征求意见,得到不属于卖淫嫖娼的答复后,他指示梁某、邓某等办案人员对涉案人员作教育释放。
办案过程中,三名民警未按规定将该案录入警综平台,问话笔录中亦没有记录江某及卖淫女承认卖淫的事实。
其间,梁某在未对涉案的一名按摩女丁某(外籍,未成年人,由赵某等控制卖淫)问话调查的情况下私自释放;
并收受控制卖淫女的赵某给予的3000元好处费;
美发苑老板江某向梁某“求放过”时,二人商定由江某给2.8万元好处费,当晚收到商定中的两万元。
邓某则从涉嫌嫖娼人员处缴获200元,又让后者缴纳800元“罚款”。
次日凌晨,阮某在办公室内与梁某、邓某一起私分了部分款项,其余款项则以加班费名义分给其他民警和协警。
不服判决:
三被告人两次上诉
青秀区法院认为,从三被告人的身份、职责以及查处的情况,足可见三名民警,对于“白珑玲”美发苑是卖淫窝点,江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主观上确已知道。
综上,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遂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阮某、邓某有期徒刑各两年。
阮某等3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
今年9月青秀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三人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处阮某有期徒刑两年、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坚持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阮某和梁某再一次上诉,邓某亦不服重审一审判决,请求法院判处无罪。
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徇私枉法
庭审中,阮某、梁某及其辩护人与公诉人,就阮某等查处案件时是否已明知美发苑存在卖淫嫖娼活动、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
阮某称,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没发现强迫卖淫、容留卖淫行为。掌握当晚情况后,他如实向法制大队汇报,得到答复称“行为不构成立案”。因不构成立案,于是不录入警综平台。
梁某的辩护人辩称,一审法院以2014年9月“白珑玲”美发苑涉嫌强迫卖淫被查后,江某等作出的美发苑存在长时间卖淫活动的供述,来推定阮某等人在2014年6月5日查处当晚便明知这里有其他涉嫌犯罪活动而有意包庇,如此认定不符法律规定。
就是否构成徇私枉法,梁某辩称,原审判决书写明“江某及按摩女亦均承认在美发苑进行卖淫活动”,实际查处现场他们均不予承认。
此外,他接到领导指示决定对江某等人教育释放后,江某才提出交“保证金”。办案民警办理案件时,并没有隐瞒案情徇私获利的主观故意。
公诉人对此表示:办案民警当晚仅就手淫活动向法制大队汇报,而未对被带回的按摩女做问话,进一步侦查是否存在其他涉嫌违法活动,而是收钱放人后草草了事,足可证实他们存在枉法行为。
案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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